[執業心得]
前陣子 親人因罹患淋巴癌接受化療
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

保險公司理賠前,例行性向醫院調病歷。結果發現親人的病例一直有高血脂的註記,然而親人當初投保時,在健康說明事項並未勾選「投保前一年有高血脂之症狀」。於是,保險公司以「投保時有未據實告知健康狀況,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2項」為由,火速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

按保險法第64條第1項及第二項之規定
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 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」

此規定之目的
是為了追求保險制度中之「對價平衡」及「誠實信用」之落實。 以避免要保人存有僥倖的心態,故意隱匿事實,致保險人無法正確估計危險,進而同意以較低的保費承保,將使對價平衡遭到破壞,因此賦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的權利。

但若未告知之事項,與危險發生之間沒有相關連,「對價平衡」並無遭到破壞,則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。 (講白話,就是要保人沒講的事情,不影響保險人對保費的估算,保險人不可以解約)

而本案中,親人雖未告知有高血脂,但未告知高血脂一事,與淋巴癌之間,並無關聯。換句話說,並不影響保險人估計保費的高低,因此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。 我們向保險公司據理力爭,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,但保險公司態度強硬堅持解除契約。 不得已,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,最後評議中心也認為保險公司不得解約,確認了親人與保險公司間之保險契約存在,最後雙方也都同意評議結果,本案總算落幕。

如果投保時,有未據實告知的情形,不代表保險公司可以閉著眼睛就解約,還是得釐清未告知之事項與危險間是否有關聯性,不要保險公司堅持解約,就摸摸鼻子算了,自己的權益還是要懂的爭取。
── 2022.07.19 ─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