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執業心得]
兩天前收到一個勝訴裁定
實在很開心

按民法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「監護人為下列行為,非經法院許可,不生效力:一、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。」換句話說,監護人要賣受監護人名下的房子時,要經過法院許可,以確保監護人的不動產不會被亂賣。

本案受監護人名下除了不動產,尚有18%優惠存款100多萬,及十幾萬的現金存款。本件一審被駁回,法院認為現金很多夠受監護人花用,沒有賣房子來填補入不敷出的情況。

二審我接手提抗告後,承辦法官一度問我要不要撤回,因為本件雖有入不敷出的情況,但既然有定存當然是先解定存,實在沒有賣房子的必要,所以沒什麼好抗告。而且法官認為優惠存款與普通存款,差別只是利息的高低而已,都是現金,可以先解約動用,況且高雄少家法院也沒有過有現金的情況下,判許可賣房子的先例等等,用這些理由希望我方打退堂鼓。

但優惠存款豈可說解約就解約?解約之後哪裡找的到18%的定存?除非有更好的投資標的,一般人不會輕易解約。況且,優惠存款利息及性質豈可與普通定存相比?一個18%,1個不到1%;一個具社會福利性質,一個不具公益性。

還好,法官最後有聽進去,就~准~了~
(其實本來心裡都準備好,再不准,我要上三審了)

所以,在有優惠存款的情況下,裁定許可拍賣不動產,我是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的第一例囉! (可是其他法院也有准許過耶,雖然案例超少,但是不是高少家太保守?)
── 2021.12.29 ──